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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致函要求撤销山西省民政厅违法文件

编辑: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11/25

针对山西省民政厅不久前下发的《关于〈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11月21日,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连鸿儒以特快专递的形式致函山西省民政厅,要求该厅撤销该文件。

连鸿儒认为,这一文件违反了山西省人大制定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选举办法规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反选举程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可是,山西省民政厅印发的该文件规定:无效选举的认定机构是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显然,后者认定选举无效的主体与省人大地方法规规定的主体不一致。

除上述问题外,连鸿儒还感到费解的是,既然文件规定无效选举的认定机构是乡(镇)或者县政府,但该文件的发送对象却是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在发给市、县级民政部门的文件中岂能给县政府规定职责?依据何在?"连鸿儒称,山西省民政厅文件存在的问题,反映为其依法行政水平还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