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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案谈起--民意是个啥玩意

编辑: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7
5月21日上午,陕西省高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这个案件并没有结束,接下来是最高院的死刑核复核裁定,依照程序,最高院将根据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量刑的确定等方面做出判断,期待最高院能够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定。
  中央基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考量,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记得,在此之前,也是在陕西,当初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陕西高院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前几天就核准了死刑裁定。包括今天的药家鑫案,不难看出,陕西高院面临的巨大压力,这些压力主要来自舆论。我想这个案件,换到其他地方高院,也会做出同样的判决。药家鑫到底该不该杀呢?从法律角度讲,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足够对量刑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至于判死刑,还有,从媒体的报道及相关的评论当中看出,本案还有一些疑点问题。从情理角度而言,在被害人家庭看来,药家鑫必须得死,因为他剥夺了一个生命,这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同时,这也是早期的同态复仇思想;在社会公众看来,药家鑫特殊的家庭背景,不值得同情、怜悯,应该杀,我想这应该有很深的社会根源,现在公众对于官二代、富二代等群体特别敏感,思想上有抵触仇视心理。一方面源于这些人群的傲慢与嚣张,另一方面源于部分公众与他们现实上的差距而引起的不平等心理,深圳律师 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还有就是一部分不明真相的公众的从众心理,也进一步加剧了舆论的强度。
  民意到底是个啥玩意儿?我们讲法律的制定要体现人民的意志,要尊重习惯和权威,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被人民遵守,法律才具有权威性。民意是否是人民的意志?很显然不是,我们国家人口众多,不可能也不切合实际人人都去治理、管理国家,共和国有一个好处,那就是选举,通过选举代表来执行人民的意志。既然如此,人们就因该去服从它、遵守它,因此,媒体、网络等社会舆论是否能反映人民的意志呢?答案是否定的。法谚有言。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以为这司法权的丧失。可见,这些案件当中,公众是对司法部门缺乏信任,对法律失去信心,无疑产生了所谓民意审判的说法。所以,对于一个法制逐步健全的国家,倡导依法治国的国家,在国家下的人们,迫切需要的是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对司法的信心,同时也不能忽视的是司法的相应改革,以促进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我们说,社会舆论不能左右司法审判,因为司法审判是独立的,公正的,不受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个人的干预,这也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判决,那么这是司法机关的问题:如果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判决,深圳律师事务所那么这是行政机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公众一方面呼吁司法的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不断去影响司法的公正,这是相互矛盾的。所以,我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充分尊重司法的独立判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